杭氧股份(00243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022-10-06 10:50:00
jx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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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树立与完竣谋划者的鞭策管制机制,使谋划者甜头与企业长远甜头相连系,有用地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办理职员的踊跃性和成立性,煽动企业康健、安定、络续进展,凭据《中华邦民共和邦公公法》、《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原则》等相合执法及《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则,拟订本轨制。

第二条 本轨制合用职员为:正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下简称“董事”)、正在公司领取薪酬的监事(以下简称“监事”)、总司理、副总司理、总工程师、总司帐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法则或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侦察委员会答应的其他职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办理职员的薪酬由根本年薪和绩效薪酬构成; (二)公司董事、高级办理职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准与其担负的义务、危险和经生意绩挂钩;

第九条 公司监事遵从其正在公司所承担的实质办事岗亭领取薪酬,年度薪酬须经公司薪酬与侦察委员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办理职员兼任其他职务的,以原来质从事的重要办事岗亭确定薪酬。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办理职员任职时候,展现下列状况之一者,不予发放绩效薪酬,若当年绩效薪酬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一)主要违反公司各项规章轨制,受到公司内部主要警戒以上处分的; (二)主要损害公司甜头的;

(三)因巨大违法违规作为被中邦证监会予以行政科罚或被深圳证券买卖所予以公然非难或公告为不适合承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办理职员的; (四)薪酬与侦察委员会以为不应发放年度绩效薪酬的其他状况。

第十三条 谋划年度终了,经司帐师事宜所审计并出具审计陈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侦察委员会凭据董事、高级办理职员的述职,归纳财政部、司帐部、证券部等部分出具的年度数据,结构举行绩效侦察评定。

第十四条 谋划年度终了后,正在司帐师事宜所杀青年报审计后,董事会薪酬与侦察委员会应尽速杀青董事、高级办理职员的薪酬侦察办事。

第十五条 凭据岗亭绩效评定结果及侦察主张法则,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侦察委员会确定董事、高级办理职员绩效薪酬金额。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司帐部及相干部分配合董事会薪酬与侦察委员会举行公司薪酬计划的简直实践。

第十九条 本轨制未尽事宜,按邦度相合执法、规矩、榜样性文献和《公司章程》的法则实施;本轨制法则如与邦度相合执法、规矩、榜样性文献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今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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